NB/T 10095-2018 液體膨脹壓力式溫度計》是國家能源局發布的一項關于液體膨脹壓力式溫度計的標準。該標準適用于液體膨脹壓力式溫度計的設計、制造和檢驗。在技術要求方面,標準規定了溫度計的外觀、尺寸、重量、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溫度計的準確度、穩定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性能指標。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液體膨脹壓力式溫度計的分類和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液體膨脹壓力式溫度計(以下簡稱溫度計)。
二、試驗項目:
耐濕性試驗、高溫低溫和連續沖擊試驗等。
三、試驗設備:
濕熱試驗箱、沖擊試驗臺等。
四、文檔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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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驗程序(部分):
耐濕性試驗
溫度計應先在檢驗條件下放置24h,測量其示值基本誤差和回差。然后將溫度計放入濕熱試驗箱中,試驗箱溫度為40℃±2℃和相對濕度90%~95%,并保持48h。
在48h結束后,將溫度計從試驗箱中取出,在檢驗條件下放置不少于24h,檢查其外觀并重新測量其示值基本誤差和回差。判斷是否符合5.7要求。
高溫、低溫和連續沖擊
1.本試驗的目的在于確定溫度計在運輸中可能遭受的高溫、低溫和連續沖擊條件對溫度計性能的影響。
2.溫度計在簡易包裝條件下放進高溫箱中,55℃±2℃溫度上保持8h(溫度計的量程低于55℃時按量程最高值±2℃保持8h),然后溫度計放在檢驗條件下至少24h,判斷測量溫度計的示值基本誤差極限和回差是否符合5.9要求。
3.溫度計再放入低溫箱中,在-40℃±2℃的溫度上重復上述試驗,溫度計是否符合5.9要求。
4.將溫度計按運輸要求裝入運輸包裝箱中,再將包裝箱直接或通過過渡結構用縛帶緊固在連續沖擊試驗臺上。過渡結構應有足夠的剛度,避免引起附加的諧振,然后使包裝箱承受以下條件的試驗:
a)脈沖波形:近似半正弦波;
b)加速度:100m/s2±10m/s2;
c)脈沖持續時間:11ms±2ms;
d)脈沖重復頻率:60 次/min~100 次/min。
5.試驗后將溫度計從箱中取出,仔細檢查溫度計有無損壞,并測量溫度計的示值基本誤差、回差,判斷是否符合5.9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