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12-2014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2部分:鹽霧試驗》是由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AVIC)發布的標準,屬于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的一部分。
這個標準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進行鹽霧試驗的一般要求、試驗方法和試驗程序。
一、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鹽霧環境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民用飛機上會受到鹽霧影響的機載設備。
二、試驗項目:
鹽霧試驗。
三、試驗設備:
鹽霧試驗箱。
四、文檔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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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驗程序(部分):
S類設備應進行的標準鹽霧試驗步驟如下:
a)將5.1規定的鹽溶液連續24h或按試驗計劃規定的時間,噴入試驗箱內。在整個暴露周期內,至少每間隔24h測量一次鹽霧沉降率和沉降溶液的陽值,以保證沉降率在1mL/(80c㎡?h)~3mL/(80c㎡?h)。
注:推薦更頻繁的測量間隔,如果沉降量不滿足要求則重復該間隔。
b)試驗樣品在標準大氣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不大于50%條件下干燥24h。在干燥期間不要觸動試驗樣品或對其機械特性進行任何調整。
c)干燥結束后,除非另有規定,應將樣品放回鹽霧箱內并重復進行一次步驟1和步驟2。
d)干燥結束后,啟動試驗樣品工作,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設備性能標準。
檢測結束后,應檢查試驗樣品的腐蝕情況。必要時,可用溫度不高于28℃的流動水輕輕沖洗。應分析任何腐蝕對試驗樣品正常功能造成的直接或潛在影響。
HB 6167.12-2014是一個行業標準,僅用于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的鹽霧試驗。對于其他類型的設備和系統,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標準和試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