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4-2014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4部分:濕熱試驗》是由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AVIC)發布的標準,屬于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的一部分。
該標準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在濕熱環境下的試驗方法和要求,以評估其在高溫、高濕度的環境中的性能和穩定性。
一、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濕熱環境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民用飛機上會經受濕熱環境的機載設備。
二、試驗項目:
濕熱試驗。
三、試驗設備:
恒溫恒濕試驗箱。
四、文檔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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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驗程序(部分):
A類設備的試驗步驟
標準濕熱環境的試驗步驟如下:
a)將受試樣品按實際使用狀態安裝在試驗箱內。
b)受試樣品在38℃±2℃、相對濕度85%±4%條件下保持穩定。
c)在2h士10min內,將試驗箱溫度升到50℃±2℃,相對濕度升到95%±4%。
d)保持試驗箱溫度50℃±2℃和相對濕度95%±4%,時間至少為6h。
e)在以后的16h±15min 內,將溫度逐漸降到38℃±2℃或更低。在此期間,保持盡可能高的相對濕度,且不允許低于85%。
f)步驟3~步驟5構成一個循環,重復這些步驟直到共完成2個循環(暴露48h)。
g)暴露期結束后,從試驗箱中取出設備并排除冷凝水(不能擦干)。在2個循環完成后的1h 內,給設備施加正常供電,并啟動設備工作。設備施加主電源后加熱時間最多允許15min。
對于不依靠電力工作的設備,用不超過相應設備類別要求的高溫短時工作試驗溫度加熱,加熱設備不超過15min,加熱結束后,立即進行必要的檢測,以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設備性能標準。
HB 6167.4-2014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4部分:濕熱試驗是確保民用飛機機載設備在濕熱環境下正常工作的重要標準,對于提高飛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