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924.4-2020 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環境試驗方法 第4部分:溫度和高度試驗》是中國國家標準的一部分,它是輕小型無人機系統環境試驗的一部分,主要涵蓋了對無人機系統進行溫度和高度試驗的相關規定。
一、范圍:
GE/T 38924的本部分規定了民用輕小型無人機(起飛重量在0.25 kg~150 kg 之間)系統(含飛行器和地面站)溫度和高度試驗的試驗條件、試驗設備和儀器、試驗過程、試驗中斷和恢復、試驗結果評定和試驗報告。
本部分適用于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經歷溫度和高度綜合作用環境影響的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以此來確定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對溫度和高度綜合作用環境的耐受能力。
二、試驗項目:
溫度高度試驗。
三、試驗設備:
高低溫低氣壓試驗箱。
四、文檔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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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驗程序(部分):
溫度和高度試驗步驟如下:
a)按GB/T 38924.1-2020中4.4規定將受試設備安裝到試驗箱(室)內,安裝完成后按有關文中規定對受試設備進行功能/性能檢測,并記錄檢測結果,以確保受試設備安裝完好﹔
b)受試設備不工作,按4.1.5規定的溫度變化速率將試驗箱(室)內溫度調節至4.1.2規定的低溫低氣壓試驗溫度并保持6.1確定的溫度穩定時間,以使受試設備達到溫度穩定;
c)使受試設備按相關文件規定的最小負荷狀態工作,然后按4.1.6規定的壓力變化速率將試驗箱內壓力調節至4.1.2規定的低溫低氣壓試驗壓力,在試驗箱(室)內壓力達到穩定后,保持4.1.4規定的試驗時間,保持期間按受試設備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對受試設備進行功能/性能檢測,記錄檢測結果。檢測結束后受試設備停止工作;
d)按4.1.6規定的壓力變化速率將試驗箱內壓力調節至標準大氣壓條件(101.3 kPa),再按4.1.5規定的溫度變化速率將試驗箱(室)內溫度調節至4.1.3規定的高溫低氣壓試驗溫度并保持6.1確定的溫度穩定時間﹐以使受試設備達到溫度穩定(若條件允許,受試設備可以全程工作);
e)使受試設備按有關文件規定的負荷(至少不低于額定負荷)狀態下工作,再按4.1.6規定的壓力變化速率將試驗箱內壓力調節至4.1.3規定的試驗壓力,在試驗箱(室)內壓力達到穩定后,保持4.1.4規定的試驗時間,保持期間按受試設備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對受試設備進行功能/性能檢測﹐記錄檢測結果。檢測結束后受試設備停止工作。
GB/T 38924.4-2020 標準是為了評估輕小型無人機系統在不同溫度和高度條件下的性能和可靠性而制定的。它提供了具體的試驗方法和要求,以確保無人機系統在不同環境條件下的正常運行和可靠性。